一、第三者责任险
1.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
第三者责任险是车辆保险基本险的一种,是指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保险人依照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规定负责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2. 第三者责任险的构成要素
第三者责任险的构成要素是:责任人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事故是意外的,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
意外事故。事故的发生不是行为人处于故意(自杀、蓄意谋杀),而是行为人不可预见的以及不可抗拒的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毁的突发事件。
车辆使用中发生的意外事故有两类:一类是道路交通事故,一类是非道路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即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道路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在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权限归属于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事故处理部门,交通事故涉及的赔偿,应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计算保险赔款金额。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所规定道路以外的地方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属于非道路事故。像在铁路道口、渡口、机关大院、企业院内、农村场院、乡间小道、林场矿山自用道路上发生的与汽车有关的事故。
对于非道路事故,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事故处理部门一般不予受理。这时可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研究处理,在我国,一般由当地公安机关的交通科处理。但处理时应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计算保险赔款金额。
事故双方或保险双方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事故处理部门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存在严重分歧的案件,可提交法院处理解决。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险人或使用保险车辆的致害人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在车下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
需要注意的是,在车上的乘客不属于第三者,车上的乘客叫做乘车人。同一被保险人的车辆之间发生意外事故,相对方均不构成第三者。
二、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及标准
(一)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
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是:人身伤亡和财产直接损毁。
人身伤亡:人的身体受到伤害或人的生命终止。
直接损毁: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他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
。
保险人不是无条件地完全承担“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而是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1)无论是道路交通事故还是非道路事故,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均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作为计算保险赔偿的基础。如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应付的责任,损失的内容,当地执行抚恤金的标准,各种伤害的一般治疗时限,陪护费、营养费的标准等。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证据、相关证明和材料,包括:保险单及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材料和有关费用单据。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
事故的赔偿应当按照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交通事故“以责论处”的原则,被保险人应按照在交通事故中所负责任的比例承担己方损失和对他方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则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应负责任比例下承担的己方损失和对他方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对于任何与所负交通事故责任不相适应而加重被保险人赔偿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责对加重部分的赔偿责任。
(2)在上述基础上,根据保险合同所载的有关规定计算保险赔款。如保险合同所签订的各项条款,投保项目及责任限额等。
根据车辆种类的不同,规定了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
汽车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
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
挂车投保以后与主车视为一体,是指要求挂车和主车都必须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而且是主车拖带挂车。无论赔偿责任是否挂车引起的,均视同主车引起的,保险人的总赔偿责任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主车、挂车不在同一保险公司投保的,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向承保主车的保险公司索赔,同时还应提供主车、挂车各自的保险单。两家保险公司按照所收取的保险单上载明的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比例分摊赔款。但当主车、挂车有其中之一没有投保时,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致使第三者的财产损坏,若估计修复费用不会达到或接近财产的实际价值,应根据“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以修为主”的原则尽量修复。通过对损坏财产的修复,使其尽量恢复到损坏以前的状态和使用性能。修理前,被保险人应会同保险人对损坏的财产进行损失鉴定,明确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修理费用或拒绝赔偿。在重新核定修理费用时,被保险人有义务如实向保险人提供受损情况、修理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如果发现其存在隐瞒,不如实申报,或严重影响保险人正常取证和确定事故原因、损失程度等行为,保险人可部分或全部拒绝赔偿。
(3)应剔除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免赔部分。
(二)第三者责任险赔偿依据和标准
(1)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依据是我国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
(2)赔偿标准:根据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核定赔偿金额。有两种情况:
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超过赔偿限额时:
赔款=赔偿限额×(1-免赔率)
即赔款额度不能超过保险合同规定的赔偿限额。
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低于赔偿限额时:
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免赔率)
(3)第三者责任险免赔率
(三)第三者责任险责任免除
发生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军事冲突是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暴乱是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所谓的战争、军事冲突、暴乱以政府宣布为准。
保险车辆被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非被保险人或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车辆发生的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车辆直接参加比赛活动,保险车辆进行性能和技术参数测量或试验时,保险车辆在营业性修理场所进行修理作业时,发生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车辆所装载的液体或气体,因泄漏、流泄而对外界一切物体造成的腐蚀、污染、人畜中毒、植物枯萎以及其他财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汽车拖带车辆(含挂车)及其他拖带物时,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都属于增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超出了保险责任正常所承担的范围,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清障车拖带故障车不在此列)。但拖带车辆和被拖带车辆均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发生车辆损失险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对车辆损失部分负赔偿责任。
驾驶人酒后驾车、吸食毒品、被药物麻醉,发生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及致使第三者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意外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必须牌证齐全,即具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
同时应达到GB 7258—1997《汽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
1.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
第三者责任险是车辆保险基本险的一种,是指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保险人依照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规定负责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2. 第三者责任险的构成要素
第三者责任险的构成要素是:责任人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事故是意外的,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
意外事故。事故的发生不是行为人处于故意(自杀、蓄意谋杀),而是行为人不可预见的以及不可抗拒的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毁的突发事件。
车辆使用中发生的意外事故有两类:一类是道路交通事故,一类是非道路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即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道路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在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权限归属于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事故处理部门,交通事故涉及的赔偿,应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计算保险赔款金额。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所规定道路以外的地方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属于非道路事故。像在铁路道口、渡口、机关大院、企业院内、农村场院、乡间小道、林场矿山自用道路上发生的与汽车有关的事故。
对于非道路事故,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事故处理部门一般不予受理。这时可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研究处理,在我国,一般由当地公安机关的交通科处理。但处理时应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计算保险赔款金额。
事故双方或保险双方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事故处理部门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存在严重分歧的案件,可提交法院处理解决。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险人或使用保险车辆的致害人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在车下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
需要注意的是,在车上的乘客不属于第三者,车上的乘客叫做乘车人。同一被保险人的车辆之间发生意外事故,相对方均不构成第三者。
二、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及标准
(一)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
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是:人身伤亡和财产直接损毁。
人身伤亡:人的身体受到伤害或人的生命终止。
直接损毁: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他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
。
保险人不是无条件地完全承担“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而是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1)无论是道路交通事故还是非道路事故,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均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作为计算保险赔偿的基础。如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应付的责任,损失的内容,当地执行抚恤金的标准,各种伤害的一般治疗时限,陪护费、营养费的标准等。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证据、相关证明和材料,包括:保险单及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材料和有关费用单据。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
事故的赔偿应当按照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交通事故“以责论处”的原则,被保险人应按照在交通事故中所负责任的比例承担己方损失和对他方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则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应负责任比例下承担的己方损失和对他方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对于任何与所负交通事故责任不相适应而加重被保险人赔偿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责对加重部分的赔偿责任。
(2)在上述基础上,根据保险合同所载的有关规定计算保险赔款。如保险合同所签订的各项条款,投保项目及责任限额等。
根据车辆种类的不同,规定了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
汽车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
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
挂车投保以后与主车视为一体,是指要求挂车和主车都必须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而且是主车拖带挂车。无论赔偿责任是否挂车引起的,均视同主车引起的,保险人的总赔偿责任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主车、挂车不在同一保险公司投保的,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向承保主车的保险公司索赔,同时还应提供主车、挂车各自的保险单。两家保险公司按照所收取的保险单上载明的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比例分摊赔款。但当主车、挂车有其中之一没有投保时,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致使第三者的财产损坏,若估计修复费用不会达到或接近财产的实际价值,应根据“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以修为主”的原则尽量修复。通过对损坏财产的修复,使其尽量恢复到损坏以前的状态和使用性能。修理前,被保险人应会同保险人对损坏的财产进行损失鉴定,明确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修理费用或拒绝赔偿。在重新核定修理费用时,被保险人有义务如实向保险人提供受损情况、修理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如果发现其存在隐瞒,不如实申报,或严重影响保险人正常取证和确定事故原因、损失程度等行为,保险人可部分或全部拒绝赔偿。
(3)应剔除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免赔部分。
(二)第三者责任险赔偿依据和标准
(1)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依据是我国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
(2)赔偿标准:根据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核定赔偿金额。有两种情况:
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超过赔偿限额时:
赔款=赔偿限额×(1-免赔率)
即赔款额度不能超过保险合同规定的赔偿限额。
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低于赔偿限额时:
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免赔率)
(3)第三者责任险免赔率
(三)第三者责任险责任免除
发生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军事冲突是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暴乱是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所谓的战争、军事冲突、暴乱以政府宣布为准。
保险车辆被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非被保险人或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车辆发生的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车辆直接参加比赛活动,保险车辆进行性能和技术参数测量或试验时,保险车辆在营业性修理场所进行修理作业时,发生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车辆所装载的液体或气体,因泄漏、流泄而对外界一切物体造成的腐蚀、污染、人畜中毒、植物枯萎以及其他财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汽车拖带车辆(含挂车)及其他拖带物时,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都属于增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超出了保险责任正常所承担的范围,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清障车拖带故障车不在此列)。但拖带车辆和被拖带车辆均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发生车辆损失险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对车辆损失部分负赔偿责任。
驾驶人酒后驾车、吸食毒品、被药物麻醉,发生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及致使第三者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意外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必须牌证齐全,即具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
同时应达到GB 7258—1997《汽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
一、第三者责任险
1.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
第三者责任险是车辆保险基本险的一种,是指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保险人依照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规定负责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2. 第三者责任险的构成要素
第三者责任险的构成要素是:责任人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事故是意外的,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
意外事故。事故的发生不是行为人处于故意(自杀、蓄意谋杀),而是行为人不可预见的以及不可抗拒的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毁的突发事件。
车辆使用中发生的意外事故有两类:一类是道路交通事故,一类是非道路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即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道路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在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权限归属于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事故处理部门,交通事故涉及的赔偿,应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计算保险赔款金额。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所规定道路以外的地方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属于非道路事故。像在铁路道口、渡口、机关大院、企业院内、农村场院、乡间小道、林场矿山自用道路上发生的与汽车有关的事故。
对于非道路事故,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事故处理部门一般不予受理。这时可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研究处理,在我国,一般由当地公安机关的交通科处理。但处理时应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计算保险赔款金额。
事故双方或保险双方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事故处理部门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存在严重分歧的案件,可提交法院处理解决。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险人或使用保险车辆的致害人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在车下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
需要注意的是,在车上的乘客不属于第三者,车上的乘客叫做乘车人。同一被保险人的车辆之间发生意外事故,相对方均不构成第三者。
二、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及标准
(一)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
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是:人身伤亡和财产直接损毁。
人身伤亡:人的身体受到伤害或人的生命终止。
直接损毁: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他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
。
保险人不是无条件地完全承担“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而是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1)无论是道路交通事故还是非道路事故,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均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作为计算保险赔偿的基础。如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应付的责任,损失的内容,当地执行抚恤金的标准,各种伤害的一般治疗时限,陪护费、营养费的标准等。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证据、相关证明和材料,包括:保险单及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材料和有关费用单据。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
事故的赔偿应当按照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交通事故“以责论处”的原则,被保险人应按照在交通事故中所负责任的比例承担己方损失和对他方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则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应负责任比例下承担的己方损失和对他方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对于任何与所负交通事故责任不相适应而加重被保险人赔偿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责对加重部分的赔偿责任。
(2)在上述基础上,根据保险合同所载的有关规定计算保险赔款。如保险合同所签订的各项条款,投保项目及责任限额等。
根据车辆种类的不同,规定了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
汽车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
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
挂车投保以后与主车视为一体,是指要求挂车和主车都必须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而且是主车拖带挂车。无论赔偿责任是否挂车引起的,均视同主车引起的,保险人的总赔偿责任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主车、挂车不在同一保险公司投保的,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向承保主车的保险公司索赔,同时还应提供主车、挂车各自的保险单。两家保险公司按照所收取的保险单上载明的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比例分摊赔款。但当主车、挂车有其中之一没有投保时,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致使第三者的财产损坏,若估计修复费用不会达到或接近财产的实际价值,应根据“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以修为主”的原则尽量修复。通过对损坏财产的修复,使其尽量恢复到损坏以前的状态和使用性能。修理前,被保险人应会同保险人对损坏的财产进行损失鉴定,明确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修理费用或拒绝赔偿。在重新核定修理费用时,被保险人有义务如实向保险人提供受损情况、修理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如果发现其存在隐瞒,不如实申报,或严重影响保险人正常取证和确定事故原因、损失程度等行为,保险人可部分或全部拒绝赔偿。
(3)应剔除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免赔部分。
(二)第三者责任险赔偿依据和标准
(1)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依据是我国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
(2)赔偿标准:根据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核定赔偿金额。有两种情况:
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超过赔偿限额时:
赔款=赔偿限额×(1-免赔率)
即赔款额度不能超过保险合同规定的赔偿限额。
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低于赔偿限额时:
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免赔率)
(3)第三者责任险免赔率
(三)第三者责任险责任免除
发生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军事冲突是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暴乱是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所谓的战争、军事冲突、暴乱以政府宣布为准。
保险车辆被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非被保险人或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车辆发生的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车辆直接参加比赛活动,保险车辆进行性能和技术参数测量或试验时,保险车辆在营业性修理场所进行修理作业时,发生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车辆所装载的液体或气体,因泄漏、流泄而对外界一切物体造成的腐蚀、污染、人畜中毒、植物枯萎以及其他财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汽车拖带车辆(含挂车)及其他拖带物时,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都属于增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超出了保险责任正常所承担的范围,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清障车拖带故障车不在此列)。但拖带车辆和被拖带车辆均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发生车辆损失险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对车辆损失部分负赔偿责任。
驾驶人酒后驾车、吸食毒品、被药物麻醉,发生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及致使第三者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意外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必须牌证齐全,即具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
同时应达到GB 7258—1997《汽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